查看原文
其他

家族企业中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解析

Kevin老顽童
2024-08-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浩律财富 Author 于谨源

家族企业中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解析


民企创一代经多年奋斗,不菲身家中,股权通常是很重要的一块。孩子长大,家族财富需要传承,股权逐步交由孩子接手。谈婚论嫁,开枝散叶,也是人生大事。幸福的生活,总是为人期待。但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烦恼也是各式各样。


根据华经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9年北京市结婚人数12.9万对,离婚人数7.64万对。2018年北京市结婚人数13.78万对,离婚人数6.66万对。根据离婚人数与结婚人数之比,可测算出北京市2018年的离婚率为48.33%,2019年离婚率为59.22%,2019年离婚率相较于2018年提高近10个百分点。2020年受疫情影响,这个数据可能还会进一步提高。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是主要问题。对于家族企业来说,离婚诉讼中股权归属更是重大问题。股权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经营性资产,其价值和发展空间远非房产、存款可比拟。离婚诉讼中,对于股权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是否应该分割,共同财产如何分配,股权如何避免分割等问题,就成了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必须慎之又慎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未确定只归属于一方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婚姻法》、《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规范外,各地高院对于此问题也有涉及,比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婚姻纠纷参考意见》”)、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下简称“《家事纠纷审理指南》”)、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解答一》”)中也有相关规定。


现就离婚诉讼中,尤其是针对家族企业,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应界定为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价值如何确定,如何分割股权等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

 第一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股权需要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中才会予以分割;如果股权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离婚中便不会涉及到分割的问题。


那么股权在什么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情况下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下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为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拥有了股权,婚后股权价值上升,或是分红、转让有了收益,那么股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而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婚前取得股权,婚后获得的分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转让婚前股权的收益,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也应为个人财产


但上述财产在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即属于“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即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对婚前拥有的股权或已经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处置,股权以及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因为对婚前拥有的股权进行投资,或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多次买卖操作,即属于投资行为,由此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应予以分割。


所以,类似的,上海高院在《解答一》中规定: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进行分析,如果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为个人所有;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


此外,我们也看到,夫妻共同生活后,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两口子的财产是合并处理,也就是说婚后收益经常是由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而产生。此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用于投资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聊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判断财产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为——财产的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如果财产的收益是基于自然增值,收益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财产的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是简单的,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现实操作时需结合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二、父母赠与子女股权是否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里有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的股权,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能否可以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将赠与的股权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笔者认为不应简单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在赠与股权时明确表示该股权属于赠与人子女一方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及《民法典》均明确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归属于夫妻一方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指出:“……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以属于个人财产为例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以推定的方式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是将房屋赠与夫妻双方,可以推翻上述司法解释的推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规定,在没有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的股权,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仍然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现行司法实践中,也将此种赠与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孙某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第一,崔某取得该23%股权的时间是在与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否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崔某上诉主张该23%的股权是崔某父母无偿转让给子女的,其性质应认定为赠与,但崔某在原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父母当时签订有赠与合同,当然也就不可能证明该赠与确定只归其一方所有。


为避免上述争议出现,父母在赠与子女股权时,应以恰当的书面形式,明确表明该赠与的股权仅赠与子女一方,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能否根据工商登记股权比例分割股权


说到这里,也会有人提出,工商登记中明确载明的夫妻持股比例,是夫妻婚内在股权方面的财产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各自名下的股权应为各自所有。上述观点将工商登记所记载的股权比例推定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司法实践。


工商登记所记载的股权情况,只能说明夫妻出于公司经营需要确定双方在公司持股情况。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据此推定工商登记所记载的股份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


各地高院也认为,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


比如,江苏高院《家事纠纷审理指南》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审理婚姻纠纷参考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司法实践中,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份归各自所有,否则不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我们可以看看最高院的一个判例。在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魏某主张对注册成立于结婚登记后的5家公司的出资及股份平均予以分配,李某主张在公司中各自名下的出资及股权,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归各自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李某没有证据证明登记在夫妻各自名下的股权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案涉股份平均予以分配并无不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  股权价值的确定




很多离婚案件中,一方并不希望获得股权,只希望获取相应股权的对价;或者双方都不希望获得股权,希望就股权的变现价款进行分割。此时,就面临如何对股权的价值进行确定。


我们首先看看各地高院的参考意见。


北京高院《审理婚姻纠纷参考意见》中要求,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审理指南》也做了类似规定: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以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公司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司法实践中,股权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即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及其他其他方式。其他方式主要为根据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财务资料,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


即使高院有上述安排,家族企业股权因婚姻导致股权分割或转让,使得股权价值确定成为必须时,现实中的问题还是很多。比如,离婚时是否可以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交由评估机构评估时是否可以产生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对于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是否真有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导致可以有一个参考的市场价格等等。上述问题的解决,目前并无统一合理路径,只有个案处理,而且站在不同的利益立场,争议也很大。


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比较适合的做法:



首先,当然是从家族整体利益出发,提前对家族顶层结构进行设计,考虑婚变带来的股权结构的调整,提前进行安排。


其次,实在是没有对家族顶层结构进行设计,是否可以考虑对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设计与安排。


最后,如果确实没有提前安排与考虑,目前已经有争议需要解决,只能在不同角度,根据个案的不同,逐一分析解决。  


 第三部分  股权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如果已经确定哪部分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对股权价值也有评估确定后,下一步工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下面以北京高院《审理婚姻纠纷参考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例,说明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通常如何操作。


一、人身性股权的分割


北京高院《审理婚姻纠纷参考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上述意见规定,人身性股权因与人身具有紧密联系,在进行分割时需要个案分析,无法一概而论,涉及组织性质的人身性股权可能需要征询所在企业等组织意见;部分股权只能属于个人财产,只能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


二、股东仅为夫妻二人、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司法实践中,股东为夫妻二人,或者是股东为夫妻二人与其他人的情况下,股权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


2. 均主张股权的,按比例分配;


3、均要求补偿款的,当事人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


4、一方要求股权一方要求补偿的,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三、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高院《审理婚姻纠纷参考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上述股权分割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根据司法解释及上述意见的规定,夫妻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在对股权进行分割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经营的,按比例分割;


2.  均主张股权,且不愿意和对方经营的,双方竞价,取得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3.   一方主张股权,一方不主张,取得股权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4.  均不愿意经营的,对公司变价进行分割。


四、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北京高院《审理婚姻纠纷参考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释明当事人另行按照《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价款依法分割。



根据司法解释及上述意见规定,股东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有几下几种方式:



1.  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股权由股东方享有,取得股权方给另一方补偿;


2.  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在公司股权价值基础上股东配偶给非股东配偶补偿;


3.  股东配偶放弃股权,非股东配偶主张股权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4.  股东配偶放弃股权,非股东配偶主张股权,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同意购买的,对夫妻双方对变价款予以分割;


5. 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对股权变价后予以分割。


通过梳理几种不同情况下,股权通常分割方式,我们可以对股权分割如何操作有一般性的了解。


但是,不同个案会有不同情况,上述一般性的处理模式不一定适用于所有情况。


更为重要的是,家族或家族企业是否已经对股权结构安排或顶层设计有了一定的安排,是否充分利用了法律工具,比如协议、章程、信托等安排,股权分割的结果会有千差万别。比如,公司章程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事务的处理需要先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来处理。如公司章程对股东因离婚、继承等原因而处理股权存在限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来处理。


结语


当今社会,股权作为财富的重要载体,作为大多数高净值人士的核心资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避免因离婚导致股权资产被分割、公司股权被稀释,甚至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被剥夺等不良后果,是掌握股权资产人士需要提前思考与安排的问题。


根据家族成员情况,家族企业经营现状、公司治理以及控制权状况,婚姻双方的意愿与状况等,从家族、家族企业的顶层结构设计做起,配套具体财富传承手段,安排具体的法律工具,是家族股权得以稳妥传承的渠道。





留言回复有礼


在评论区留下您对本篇内容

的观点看法或是意见提问。

留言即送出礼品哦!(限额10名)

超过十名的话,以下方点赞数最多者优先

此次的礼品是

薛京老师著作《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一本,

快来参与吧~


小编第二天会在评论区以回复的方式公布中奖,

小伙伴们要注意查看自己的留言哈。

(赠品是免费的,为免争议,本公众号保留一切规则修改权利)


- The End -


你可能还想看

2020年,失去别墅的中产们……

“马已经服”?从马云家族财富安排看税务规划之路

给前女友转账550万,妻子起诉丈夫成功追回200万

尹明善全家被立案调查,第三代接班人能否挽救力帆?

传家 | 儿女找对象,有这三个特点的家庭千万不能找,后患无穷!

不平凡的2020年,高净值客户的现金流之困如何纾解?

赔了夫人不能折兵 子女结婚后父母如何出钱买房?

“净身出户、巨额赔款......”婚姻忠诚协议怎么签?早看早避险

韩国三星会长李健熙继承人或将缴纳10万亿韩元遗产税 —我们带你了解家族信托节税以外的各种优点

传家 | 一个家庭最高级的炫富,不是房子,不是车子,而是……

韩国三星集团会长去世,留下企业、家事一地鸡毛

相恋27年,她与李嘉诚只恋爱不结婚,或许这才是她高明之处...

婚礼上的悲剧:新郎坠亡,新娘分走大半公婆养老钱!




税务与合规

是未来的财富保障与传承绕不开的课题




周全的法律评估、完善的税务规划、

专业的治理架构综合的全球配置

协助您私人及家族做好

资产的保全、管理与传承!


Kevin,近三十年国内外专业金融机构资历,拥有银行证券,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以及家族办公室等丰厚经验,始终专注服务于海内外超高净值人士与家族。








Kevin老顽童

(ID:Kevinlaowantong)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Kevin老顽童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